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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人民法院巴彦县人民检察院巴彦县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1/11/7 16:29:07

在我县开展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财产留给子女、债务留给老人、老人推给政府”的现象。针对此问题,我县于年9月下发了《巴彦县孝善养老指导意见》。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倡导文明家风,促进社会和谐,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年老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二、虐待、遗弃被赡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有安全住房不让住、有饭不让吃、有衣不让穿、有病不让医等方式虐待被赡养人的;

(二)经常以咒骂、侮辱、诋毁人格等方式对被赡养人进行精神摧残的;

(三)以拘禁等方式限制被赡养人人身自由,以家庭暴力殴打伤害被赡养人的;

(四)有其他虐待、遗弃被赡养人行为的。

三、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可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被赡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赡养案件一律实行免交诉讼费。

四、人民法院在审理赡养案件时,应采用就地巡回审理的方式,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庭审旁听,并将审理情况通过广播、电视、   源:巴彦县政法委

责任编辑:曹春雷

编   辑:李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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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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