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2日21时19分,西乌旗公安局巴彦花镇派出所接到警情:在巴彦花某饭店附近有人赌博,派出所民警立刻出警进行调查。
经查:年12月2日21时许,在巴彦花镇王某经营的花店内,孙某、郭某、王某某四人以玩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王某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违法嫌疑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年1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西乌旗公安局分别对郭某、孙某分别给予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赌资上缴国库、赌具收缴;对王某某给予行政拘十日的并处伍佰元罚款的处罚,赌资上缴国库、赌具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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