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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1/12/14 18:46:45
8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开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共10个)。两部门在其中一宗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相关公司规章制度应认定为无效。在第一宗典型案例中,张某于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部门指出,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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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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